琼海出台试行《琼海市干事创业容错免责实施办法》 符合六项规定即可从轻减轻免责处

发布时间:2018-01-15      来源:琼海市广播电视台

    1月12日下午,记者从《琼海市干事创业容错免责实施办法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结合我市实际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2017年12月20日,我市正式出台《琼海市干事创业容错免责实施办法》,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、主动性和创造性。

 

    《实施办法》是指单位或个人在干净高效干事、履职担当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和过错,本应给予问责追究,但因达到尽职要求,且符合本实施办法容错免责条件的,依纪依法对其从轻、减轻甚至免予责任追究。

    《实施办法》规定,单位或个人在守住“不触犯法律、经集体决策、要惠及群众、不谋取私利”四条底线的前提下,对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容错免责:

     一、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禁止,或因法律法规修改、国家政策调整造成损失的;

     二、落实中央和省委、省政府及市委、市政府决策部署,主观上为公为民,客观上尽职尽责,加快推进工作中简化审批程序出现过失的;

     三、因特殊情况,先行先试、干事创业中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;

     四、权责不对等情况下,积极履行属地或行业管理责任中出现失误的;

     五、积极参与突发应急事件处置,主动承担急难险重工作任务,因情形紧迫临机处置出现失误的;

     六、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可以从轻、减轻或免于问责的情形。

    《实施办法》还规定,对履职不力、工作不到位,有下列情性之一的,不得以“容错免责”为由免予责任追究或者从轻、减轻处理:

     一、引发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,以及严重环境污染、生态破坏等责任事故、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;

     二、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;

     三、因个人主观原因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。

    《实施办法》指出,相关单位或个人符合容错免责条件时,可以按照申请、核实、认定、暂缓、公开、报备6个程序依法向裁定委员会提出申请。

    《实施办法》还对容错免责的结果运用,纠错防错以及附则等内容进行了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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